销售协议
第1条
本协议为Hamidiye Sekerleme Sanayi Ve Ticaret Limited Sirketi与客户之间订立的网络销售协议。
本协议标的依据第4077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远程合同实施原则与程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就卖方向买方出售的、其特性与销售价格在下文列明的产品的销售与交付事项,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2条
卖方公司
Hamidiye Sekerleme Sanayi Ve Ticaret Limited Sirketi
买方信息
通过online.hafizmustafa.com网站注册为会员的所有用户。
第3条
合同标的及产品信息
商品/产品或服务的种类、数量、品牌/型号、颜色、件数、销售价格及付款方式均以网站所列信息为准,该信息可能在未通知买方的情况下发生变更。
第4条
一般条款
买方声明其已阅读并了解第4条所述合同标的产品的基本特性、销售价格、付款方式以及交付方面的全部预先信息,并已在电子环境中作出必要确认。
合同标的产品将在预先信息中所述期限内,根据买方所在地距离的不同,交付给买方或其指定地址的相关人员或机构,但每件产品的交付期限均不得超过法定的30天。
如合同标的产品需交付给买方以外的其他人员或机构,若该接收人员或机构拒绝接受交付,卖方不承担责任。
合同标的产品的交付以本协议已通过电子方式确认,且销售价款已按买方选择的付款方式付清为前提条件。若因任何原因产品价款未被支付,或在银行记录中被取消,卖方无义务交付产品。
若产品交付后,买方的信用卡在非因买方过错的情况下被未经授权人员非法或违法使用,致使相关银行或金融机构未向卖方支付产品价款,则对于非食品类产品,买方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已交付给买方本人或销售协议中指定的人员或机构的产品,以包装及产品均未拆封的状态寄回卖方。在此情况下,运输费用由买方承担。由于食品类产品不予退货,买方须在3天内向卖方支付此类产品的价款。
若卖方因不可抗力,或因妨碍运输的恶劣天气、交通中断等异常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交付合同标的产品,卖方有义务将此情况通知买方。此时买方可选择行使以下权利之一:取消订单;将合同标的产品更换为同类替代产品(如有);及/或将交付期限延后至妨碍情况消除为止。若买方取消订单,卖方将在7天内向相关银行申请取消买方信用卡扣款单据,并将相应款项退回买方账户,该处理结果将通过电子邮件通知买方。在此情况下,卖方不对因相关银行原因造成的延误承担责任。
本协议在买方通过电子方式确认(即完成会员注册后)并送达hafizmustafa.com网站后生效。
第5条
撤回权
若所购买的非食品类产品出现瑕疵,您须在交付日期起最晚7天内,通过我们网站的在线客服栏目与我们联系。
收到上述信息后,您通过快递公司寄回给我们的瑕疵产品将被更换为新品。
若所订购产品的瑕疵是因客户使用不当造成,或产品已在7天期限内被使用,则不予办理该产品的退货及更换。
若对非食品类产品行使撤回权,卖方将在收到该请求后7天内向相关银行申请,将产品价款退回买方的信用卡账户。若因银行方面的问题导致产品价款退款出现障碍,卖方不承担责任。若未寄回销售发票原件,增值税及其他(如有)法定费用将不予退还。因行使撤回权而退回的产品,其运费由买方承担。行使撤回权须满足以下条件:产品包装未被拆开、未做任何改动、产品未发生变形,且产品原始设计未被破坏。
根据第27866号《远程合同条例》第7条第4款(c)项的规定,买方对其所订购的食品类产品不享有撤回权。
由于其性质属于一次性使用产品、易变质或可能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且以电子方式即时履行并即时交付买方,因此按订单生产及/或进口的食品类产品不予接受退货。
关于产品退货及更换条件,以第4077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6条
有权管辖法院
在本协议的执行方面,工业与贸易部所公告限额以内的争议由消费者仲裁委员会管辖,超出该限额或其他争议则由买方或卖方所在地的消费者法院管辖。若订单已通过电子方式确认,则视为买方已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
